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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运行规程

 作者: 管理员  发布部门: 教务处  发布时间: 2014-12-31  点击数: 


教学工作运行规程

 

校教〔200824

 

为加强教学管理,促进教学及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教学工作正常有序进行,保障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02号)和《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学管理规范》(试行)(教高〔20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一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指导学校专业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管理教学,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主要依据。每个专业开始招生并开展教学活动前必须制定出科学、规范、切实可行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1、专业名称;

2、教育类型及学历层次;

3、入学条件;

4、学制;

5、职业面向(主要就业单位、主要就业部门、可从事的工作岗位);

6、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

7、培养目标(能力目标、知识目标、素质目标);

8、应取得的资格证书及等级;

9、学生应修学分或应修读的课程;

10、核心课程设置(核心课程及教学要求、主要职业技能训练及教学要求);

11、教学进程(教学周数表、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学时表);

12、各类课程学时分配(各类课程学时结构、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学时结构);

13、专业教师要求(根据专业教学要求,提出专业教师〈含实训指导教师〉应具备的任职资格,具体要求包括专业、学历、技术职称、工作态度、实践能力等);

14、实训要求;

15、专业教学建议。

第三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工作由组织,各专业所在系负责具体起草工作,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核签字后执行。

第四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未完成一个轮次运行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不作全面修订。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修改其中部分内容者,应由专业所在系提交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异动申请书面报告,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课程标准与教学大纲

第五条  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是组织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编写或选用教材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公共必修课程、各专业核心课程须编写课程标准;其余课程,包括各类选修课,都需有相应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内容包括六大部分,即课程性质和任务、课程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实践性教学环节要求、教学时数安排与分配和使用说明等。课程标准内容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的编写要以相应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为依据,结合具体课程的基本要求,按照“少而精”的原则,科学把握专业知识的广度和深度,要求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层次清晰,并注意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第八条  课程标准、教学大纲由系部组织承担课程的教研室、实验室(中心)编写,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核签字后执行。

 

第三章  教材

第九条  教材是根据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要求,以简洁明晰的文字,系统阐述一门课程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载体,既是学生学习的基本工具,也是教师实施教学的主要依据,是教与学之间的中介。

第十条  教材必须具有科学性、思想性、先进性、启发性、适用性,同时符合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内容、范围、顺序,以及所要求的深度。教材内容要有严密的系统性和连贯性,要有统一的体裁,论点的阐明要有逻辑说服力、充分的论据或适量的实例。

第十一条  教研室、实验室(中心)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要求,选用或编写高质量的教材。编写教材应由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业务水平高的教师担任,并保证编写质量。鼓励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发专业课教材特别是实训特色教材。

第十二条  学校负责教材编用的审核及管理;系部负责教材编用的组织及指导;教研室、实验室(中心)要动员教师积极开展教材编写活动,并提出教材选用意见。国家级、省部级优秀教材和规划教材是各专业首选教材。我校是全国中医药高职高专教育教材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医学及相关专业教材可首选卫生部教材办公室和人民卫生出版社组织编写出版的教材。

第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所开设的必修课程均须具备教材;选修课程一般要求具备教材,至少应有讲义。

第四章  校历、教学任务书、教学进度表、课程表与授课计划表

第十四条  校历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日程表,由按学年编制。每一学年的校历,一般在前一学年第二学期中期编制。内容包括:开学时间、教学周数、期末考试、节假日时间等。经教务处处长审核、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审定,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校历,于每学期第14周前后编制、下发下一学期教学任务书和教学进度表;各系部根据教学任务书和教学进度表,落实承担相应教学任务的教师后提交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根据教学任务书制作课程表。课程表内容有:学生专业年级、课程名称(包括理论课、实践课)、授课教师、授课时间、授课地点、授课起止周次,以及必要的说明。

第十七条  课程表初稿完成后应及时向系部公布,征求意见。根据系部反馈的合理意见加以调整,报请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授课计划表由授课教师根据校历、教学进度表和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进行编制。内容包括:课程名称、授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总学时、理论学时、实践学时、开课专业年级、周次、日期、周学时、授课内容。编写后的授课计划表经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审核签字,最终由教务处处长签字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  授课计划表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留存档,课程所在系()、教研室及授课教师各保留一份。

 

第五章  开课条件

第二十条  课程设置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各类课程的教学时数一般应不少于16学时,低于此者则列为专题讲座。

第二十一条  课程开课基本条件:

1、列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选修课目录;

2、有符合条件的主讲教师;

3、有科学规范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

4、有适用的教材或讲义;

5、具备实践环节方面的必要条件;

6、有可行的考核办法;

7、具备与开课有关的教学文件;

8、其它必要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必修课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积极重视师资队伍、教材、实验实训室、教学手段、题库等方面的建设。系部应针对本系部所承担课程的具体情况,分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课程建设规划。

第二十三条  限定选修课一般是与本专业培养方向相关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课程应切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培养要求,并反映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

第二十四条  任意选修课是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人文、自然科学素质,拓展学生专业知识技能的一类课程。本类课程须反映在学校编制的任意选修课目录中。

 

第六章  任课教师

第二十五条  教师原则上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二十六条  教师要热爱祖国,忠诚教育事业;精通所授课程所在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治学严谨,有较高的文化素养,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崇高的精神境界,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确立正确的教育思想观念,认真学习钻研并掌握教育科学理论、了解教育规律,积极探索和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经验,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授课艺术。

第二十七条  教师要热爱学生,对学生有高度的责任感,关心学生成长,鼓励学生进步;能严格要求学生,密切跟踪考察学生听课、实验实训、实习、作业、考核等环节,不放弃原则。

第二十八条  教师要认真了解所任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按照培养目标和课程基本要求及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因材施教。

第二十九条  教师要认真备课,按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要求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文献资料,掌握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要点、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规范教案。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由教研室负责人选派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工作认真负责的教师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要积极承担教学任务。

第三十一条  助教或新调入教师,首次讲课前须经所在系部组织试讲,经评议认可后方可正式授课。系部和教研室要及时做好听课、评议、评估等工作,听课记录和其它有关测评材料应存档。初次授课的助教承担教学时数不得超过本学期该课程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有关课程的整体教学质量仍由课程负责教师负责。助教还应在教研室的安排下,从事听课、备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辅助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因教学需要,需聘请专任教师以外的校内兼课人员承担某些教学任务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凡具有中级及以上任职资格,以往有教学经历,且教学效果良好者,经教研室聘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处长批准(必要时需经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同意),可以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并要求保证教学质量;

2、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但确有某方面的专业特长、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其他人员,如确系教学需要,经开课系部和审核同意,可承担部分教学任务。

第三十三条  外聘的兼职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聘请手续。学校鼓励各系从行业、企业聘请技术能手作专业技能课的兼职教师,同时要注重对其教学能力的培训。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积极参与教材研究、评价与编写工作。

第三十五条  任课教师在实施教学前应准备下列教学文件:

1、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

2、课程授课计划表;

3、教案;

4、讲稿;

5、课程参考书及其它参考资料。

第三十六条  教师授课时应携带以下教学文件: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表、教材、教案、讲稿、授课专业年级学生名单。

第三十七条  教师进入教室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

第三十八条  教师要掌握学生到课情况,维护课堂秩序,合理分配授课时间,按时上、下课。

第三十九条  教师在进入课堂前应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第四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授课资格:

1、未能履行教师职责;

2、授课效果差,反馈本人后无改进;

3、发生严重教学事故;

4、师德、师风差,学生反映强烈。

 

第七章  备课

第四十一条  备课是教师开展教学活动的前提,更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无论是理论教学,还是实践教学,教师均须认真备课。

第四十二条  备课应做到备教学内容、备学生、备方法。教师应在把握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钻研教材的基础上,收集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资料作为补充;准确了解教学对象的专业门类、教育层次、整体知识水平与学风,选用适宜的教学方法,在传输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

第四十三条  备课的基本要求:

1、认真学习并准确把握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

2、按照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及教学基本要求,认真钻研教材,确定授课内容的深度、广度及范围,突出重点,注意难点;

3、阅读参考资料,适当补充本专业发展的相关内容或前沿知识;

4、处理好本课程与先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

5、根据教育对象,选择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

第四十四条  教师除个人备课外,还应以教研室为单位积极开展集体备课。集体备课制度由各教研室自行制定,但应定期进行,形式可灵活多样,内容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的探讨、研究与交流。教研室须备有专门用于集体备课的记录本,详细记录每次备课的时间、参加人员及备课内容。

第四十五条  备课要结合具体课程的特点积极利用多媒体教学、适宜的教具等,通过幻灯、音像资料、挂图等进行辅助教学。

第四十六条  教案是备课的关键环节,是教师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以每次授课为单元设计的具体教学方案。教师在上课前必须编写出相应的教案。

第四十七条  教案内容包括:教师姓名、授课时间、授课专业班级、教学目标与重点、难点分析、课程资源准备、教学设计、复习思考题、课后记录等。其中,教学目标包括知识目标、能力目标、素质目标;教学重点是指为达到确定的教学目的而必须着重讲解和分析的内容;教学难点是指学生依靠自学无法理解或理解有困难的知识点;教学设计是指时间安排、教学方法、板书设计、教具或电教手段等。

第四十八条  讲稿是教师依据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在深入钻研教材、熟悉教材全部内容并分清重点和难点后,参阅同类教科书和有关文献资料撰写的授课基本材料。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应根据授课对象合理取舍讲稿内容。

 

第八章  实践教学

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章   见习、实习

第四十九条  见习、实习是理论联系实践的重要教学环节,分为课间见习、集中见习和毕业实习三种形式。目的是巩固和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训练专业技能,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及独立分析、解决问题和科学思维方法的能力,树立严格的科学作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第五十条  各系要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结合专业特点,制订课间见习计划、集中见习计划和毕业实习大纲。课间见习和集中见习要有见习记录,毕业实习要有实习手册。实习大纲须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核签字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  应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教学基地的具体情况,协调、配合各系妥善安排有关专业的见(实)习任务。教学基地应根据见(实)习计划和大纲组织安排实践教学。

第五十二条  见习、实习须按见(实)习计划(大纲)进度进行,不得擅自提前或推后。

第五十三条  为了保证见习、实习质量,要求做到:

1、课间见习的带教教师在授课前须认真备课,准备好案例、教具,规范、熟练地为学生讲授或示教课堂教学中涉及的实践知识和技能;

2、集中见习和毕业实习前,各系应对学生进行动员,讲清见(实)习目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3、带教教师要按照见(实)习计划(大纲)的有关要求认真带教,教书育人;

4、实践教学基地应按学校要求对见(实)习学生进行严格考核,并评定成绩、写出评语。

第五十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要重视对见(实)习学生的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严肃组织纪律,培养学生团结协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第十章  课外辅导

第五十五条  所有教师均应承担课外辅导任务。

第五十六条  课外辅导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及教学需要安排。辅导可采用个别答疑、集中辅导、讲评作业等方式进行。

第五十七条  辅导教师须随时了解课堂教学的进度和内容,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做好有的放矢的辅导答疑。

辅导教师在辅导时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倾向性问题,及时向任课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改进课堂教学。

第五十八条  系部须重视对学生的课外学习指导,由课程任课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掌握学习规律和学习方法,合理安排时间,使学生养成勤于学习、善于学习和自主学习的能力和习惯。

 

第十一章  作业、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五十九条  为帮助学生理解、巩固所学知识,任课教师应根据本门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作业,开列参考书目。

第六十条  作业应以课堂教学的内容为基础,着眼于重点、难点的分析和理解,促使学生勤学多练。

第六十一条  教师要认真、细致地批改学生作业,抽查学习笔记,并评定成绩。

第六十二条  教师可视具体情况,根据教学进程进行阶段性测验。

第六十三条  所有课程结束时均须进行考核。考核采用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具体按照《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考核与成绩记载要求进行。

 

第十二章  教学工作检查与评价

第六十四条  教学职能部门、教学系部要做好年度教学工作专项总结;学校在此基础上召开年度教学工作总结会。总结要着眼于梳理、归纳成功做法和经验,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年度工作思路或计划。

第六十五条  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具体要求按学校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六十六条  教学评价要注意听取学生意见,通过学生评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征求意见。

第六十七条  各部门应认真落实学校、系部管理人员和教师三级听课制度。听课结论要及时反馈给教师本人,以帮助教师解决在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检查督促其改进措施及落实情况。

第六十八条  教研室应积极开展集体备课、观摩教学、教学评议等项活动,评估分析教学质量。学期结束时,要检查每位教师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做好教学总结与评价。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教师的教学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应依据教师教学工作的完成情况,从履行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等方面,着重考察其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师德师风。

第七十条  各级教学管理部门要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客观公正的运行机制、科学全面的测评方式,定期组织各类教学检查、教学评价工作。评价结果要及时公示,并做好资料的归档。

第七十一条  各类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教学规章制度。造成教学差错或事故者,要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直至更换或调离岗位。教学差错、事故的认定和处理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对处罚结果有异议者,本人有申诉、复议的权力。

第七十二条  有关教师个人的业务考核、教学评价以及奖励、处分等均应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三章  教学研究

第七十三条  教学研究是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教师应自觉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第七十四条  教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是:教育思想、教学工作的经验教训、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方案、课程结构、教材、教学方法、教具创新和教学质量评估、学生知识结构和能力培养等。

第七十五条  学校和系部应定期组织召开不同层次的教学研讨会议。教学相关人员应积极撰写教学研究方面的学术论文。

第七十六条  系部及教研室应组织教学人员积极申报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项目。

 

第十四章  教学组织与领导

第七十七条  学校教学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协助校长主持日常教学工作。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学管理分级负责制。负责全校的教学组织和宏观管理,协助校长和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指导全校教学工作,负责提出学年教学工作要点,组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教学基本文件的制(修)订,检查监督教学基本文件的执行,组织专业、课程建设,组织全校性教学质量检查评估,负责教材、教学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等项工作。各系部负责本单位教学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教学和教学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教师和懂得教学工作、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校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分别担任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八十条  为加强对教学工作的全面监控,强化质量意识,学校成立教学督导组。成员一般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热心学校教学、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教师担任;为兼顾学科、专业的全面性,根据需要可考虑外聘部分行业、企业专家。

第八十一条  重视教学基层组织建设。各系部按专业或课程体系组建教研室,其主要职能是组织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的制定,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及其它环节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组织学术活动;对本教研室师资的培养、提高提出建议,安排教师的工作任务。

第八十二条  系部行政领导的教学管理职责

1、组织本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指导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和其他教学文件的编写;

2、组织制订专业、课程、师资队伍、实验(训)室建设规划,并在学校统一部署下具体实施;

3、根据学校总体要求,组织各教学环节的实施,开展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估、教学法研究、教学经验交流等活动;

4、负责主讲教师资格审查、任务安排、业务考核;

5、组织本系学生参加入学教育、军训、实习等其他学习和实践活动。

第八十三条  教研室主任的教学管理职责

1、主持教研室所属课程的教学管理工作,组织教研室教师编写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教学规范和选用(编写)教材(讲义),检查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和其它教育文件的执行情况。

2、开展教学研究,组织教学检查、教学改革、教学评比、教学经验交流等活动;教研室业务活动不得少于两周一次,学期初制订活动计划,每次活动要有记录,写明活动内容,出、缺勤情况等,期末要有总结;

3、根据系部安排,负责各教学环节的具体工作。

第八十四条  系部教学秘书的教学管理职责

1、协助系部行政领导编制各种教学文件、具体实施各环节的教学管理工作,做好教学事务管理工作;

2、参加组织教学检查、教学经验交流、学术交流等工作;

3、负责任课教师教学进度、工作量登记工作;

4、负责外聘教师的联络工作;

5、负责本系部教师的业务档案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6、完成和系部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规程用于规范我校全日制专科层次的教学工作,也可供其他类型学生的教学工作参考。

第八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教学文件中如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规定,以本规程为准。

第八十七条  本规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